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SCI)
中華民國106年07月07日友邦台字第1060216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7年05月18日依107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0701號令修訂
給付項目:輕度癌症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本商品健康險部份,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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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不到42元,係以40歲女性,投保20年期、保額100萬元本商品年繳保費,平均每日計算之金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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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但若為契約約定之癌症(重度)者,則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契約約定之下述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癌症(重度)、二、嚴重巴金森氏症、三、嚴重阿茲海默氏症,詳細約定內容請參照本商品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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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契約約定之「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契約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中止:1.第1及2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者,以年繳保險費之3倍給付;2.第3保單年度起,依「保險金額」給付。本例係以投保本商品20年期,保額100萬元,且於第3保單年度後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特定傷病」,給付100%保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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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契約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年繳保險費」之二倍給付「輕度癌症保險金」。前項保險金之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契約約定之疾病者,詳細約定內容請參照本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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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保險費」係指依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乘以「保險金額」除以萬元所計得之金額。如前述保險金額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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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契約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下列四項手術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一、心導管檢查併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二、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三、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四、人工水晶體植入術。前項各款「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以效期間內,最高以2次為限。每次給付5萬元,總計「最高補助40萬元」係以投保20年期、保額100萬元本商品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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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之一者,按保額x 1%給付生存保險金,本例中之1萬生存保險金係以保險金額100萬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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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20萬元身故保險金」係以投保20年期、保額100萬元本商品,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以保額x 20%給付為例 ,本保險金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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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之「輕度癌症保險金」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投保年期與保險金額計之「年繳保險費」(註5)37,400元之2倍共74,800元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係因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肝癌,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並發生於第3保單年度以後,因此依100%保險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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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之「輕度癌症保險金」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投保年期與保險金額計之「年繳保險費」(註5)37,500元之2倍共75,000元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係因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大腸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並發生於第3保單年度以後,因此依100%保險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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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各保單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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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依法登載於友邦人壽網站(網址: www.aia.com.tw)供消費者查閱,消費者亦可至友邦人壽查閱下載或索取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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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之投保規定請依投保當時友邦人壽之相關規定辦理,且友邦人壽保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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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商品,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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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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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電話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12-666)或網站(網址:www.aia.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5.2%,最低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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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333號17樓,免付費服務(申訴)專線:0800-01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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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投保時疾病及特定傷病(不含癌症)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惟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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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有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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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予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友邦人壽網站(網址: www.aia.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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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賦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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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屬於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可執行財產標的,債權人仍得對保險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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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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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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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友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友邦人壽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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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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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過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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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金、已領生存保險金加計利息之累計值與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累計值比例說明(依財政部92.03.31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令辦理),利率為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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