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壽友醫靠定期保險(NAHC)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2日友邦台字第10404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02日依111年0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訂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重大手術保險金、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全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全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備註事項】
註1:
本商品所列手術醫療、住院醫療、醫材購置補助與創傷縫合處置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日額」的1,800倍為限。360萬元醫療保障係以投保住院日額2,000元為計算。
註2:
400萬元意外保障係指以投保住院日額2,000元於「假日」發生意外身故或意外失能可理賠之最高給付總額。其餘相關規定及限制,請詳參保單條款。
註3:
住院不包含日間住院及日間留院(請詳參注意事項15)。
註4: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同一次住院;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註5:
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註6:
重大手術包含開顱手術(但穿顱及穿刺術除外)、腦瘤切除、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肺葉切除術(單側或雙側,包括肺膜剝脫術在內)、全肺切除術(單側或雙側)、肺臟移植(單側或雙側)、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移植(心臟植入)、三個瓣膜換置、胸腔成形術、脾臟全切除術(不含部分切除)、胃全切除術(不含部分切除)、直腸切除(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肝移植手術、胰臟移植手術、腎全切除術(單側或雙側,不含部分切除)、腎臟移植手術(單側或雙側)、腎臟固定術 (單側或雙側)、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乳房根治性切除術(單側或雙側)。
註7:
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給付倍數按創傷之傷口大小:(1)5公分~10公分:0.5倍、(2)大於10公分:1倍。
註8:
按失能等級比例給付;「一般傷害失能保險金」或「假日傷害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之金額,最高各為1000倍住院日額。
註9: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0:
因同一意外致成失能後身故,「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及「一般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日額1000倍為限,「假日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也以住院日額1000倍為限。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相關內容均詳列於保單條款及相關銷售文件,如有疑義請洽詢銷售人員以詳細說明。
- 本商品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友邦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友邦人壽保留本商品承保與否之權利。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經友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友邦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稅賦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賦優惠規定。
- 友邦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依法登載於友邦人壽網站(www.aia.com.tw)供消費者查閱,消費者亦可至友邦人壽查閱下載或索取書面文件。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您的業務員、電話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12-666)或友邦人壽網站(www.aia.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 59.5%,最低36.0%。
- 保險商品屬於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可執行財產標的,債權人仍得對保險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須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友邦人壽網站(www.aia.com.tw)查詢。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解約金、已領生存保險金加計利息之累計值與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累計值比例說明(依財政部92.03.31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12.30金管保三字第09302053330號函及96.07.26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規定辦理),利率為1.13%。
20年繳費/ 保障20年期 |
男性 |
女性 |
| 保單年度末 |
16歲 |
35歲 |
55歲 |
16歲 |
35歲 |
55歲 |
| 5 |
21% |
19% |
15% |
30% |
18% |
19% |
| 10 |
20% |
16% |
14% |
28% |
16% |
17% |
| 15 |
19% |
13% |
10% |
25% |
15% |
12% |
| 20 |
17% |
10% |
5% |
21% |
12% |
6% |
BM-NAHC-20230301-(LPS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