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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每不到11分鐘就有一對離婚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110年共4萬7,888對離婚,平均每天約有131對離婚,平均每10.976秒就有一對夫妻離婚,其中超過3成離婚者婚齡未滿5年就玩完,在此同時,牽手超過30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銀髮離婚夫妻,占比近來也有逐年增加趨勢(註1)。所謂相愛容易相處難,一旦離婚,除了夫妻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撫養費等一串問題得處理,婚後投保的保險,該怎麼辦?那些會被算入夫妻共同財產?哪些需即時處理保險契約變更,才能避免日後爭議呢?
2.當關係生變,離婚前保單權益自保3件事不可不知
檢視保單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還有變更地址
(1)務必將「要保人」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
夫妻一人為要保人,另一個為被保險人,離婚後可能會有道德風險;且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也就是解約),被保險人就失去保障。要保人日後如要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或任何的契約內容變更都需要2個人書面簽名同意,也是一件既麻煩又尷尬的事。為避免日後爭議不休,離婚前保單務必將「要保人」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
(2)如果協議不成,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表達「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
但要一方把具有財產價值的要保人地位讓給被保險人,假如對方不同意,被保險人擔憂保單會對自己有不利、甚至「道德風險」時,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所賦予的權利,向保險公司表達「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撤銷以前同意投保的意思表示,保單就會終止效力。但必須以「書面(最具法律效果的則是「寄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才能算是完成相關的法律程序。
(3)記得檢視孩子的保險,變更要保人為擁有親權的一方
如子女未成年,當決定好親權歸屬後,最好將要保人變更為擁有親權的一方,如子女已成年,可變更為子女本人,以免將來孩子的保單需要變更,對方置之不理。
(4)變更「受益人」,以免發生日後保險金理賠給前夫或是前妻的窘境
保單受益人不會因離婚而自動失效,除受益人填寫「配偶」外,若投保當時填寫之受益人為前妻(姓名)或前夫(姓名),則離婚時若忘記變更受益人姓名,未來申請理賠時,理賠金可能是由前妻、前夫所獲得;若受益人是未成年的子女,只要其中一方擔心日後理賠金可能被監護人不當挪用,則可向銀行申請保險金信託。
(5)離婚搬家,務必變更居住地址
才不會因為無法收到保費催繳等通知,影響保障權益。
離婚分財產,保單價值準備金也能分?
(1)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財產,離婚時會被列入分配
保險除了保障的功能,高額的儲蓄險也是重要的資產。根據《民法》的規定,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結婚後如沒有另外約定,離婚時依《民法》規定,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應以夫妻雙方的婚後有償財產,兩者相減後之金額除以二,在夫妻關係消滅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婚後購買的保單,如擁有一定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列入「要保人」的財產被分配。
(2)高保價金夫妻保單,離婚前vs.離婚後,不同關係變更要保人,稅負問題大不同
但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丈夫為妻子投保的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妻子,屬夫妻互相贈與,不論保價金的金額有多少,並不用課徵贈與稅,並沒有稅負方面的問題;但如果在離婚後才變更要保人,即屬於贈與,就必須將所贈與之保價金金額控制在免稅金額(220萬元)以下,或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將保單記載為「應給付他方的財產」。如此一來,既不用課贈與稅,也不用計入個人綜所稅所得中課稅。
(3)婚前投保的保單,如在婚後增值的保價金也要平分
婚前投保的保單,婚後繼續繳費,那麼保單在婚前累積的保險價值準備金不計入婚後財產,但婚後繼續繳費所累積出來保價金,則要算進婚後財產。同樣概念下,即便婚後未繼續繳費的保單,如保價金放在保險公司儲存生息,生息的部分就會是婚後財產,離婚時得納入分配。
保單檢視補強保障缺口,單親單身不擔心
記得確認是否有附加在另一半保單的配偶附約,一旦離婚保障就失效了,記得檢視並及時補足自己的保障,尤其當自己成為單親媽媽或單親爸爸,身為家中唯一的支柱,更是要重新檢視自身的醫療、傷害、失能、壽險等四大類基本保障是否足夠,如礙於預算,可以投保定期型保險以提高保障,大人保障先提升,才不用擔心「萬一」。
至於恢復單身無子女負擔者,若是年輕,可趁年輕保費相對便宜,加強終身型或長年期的意外險、失能險,以及癌症、重大疾病等醫療險;若是熟齡離婚者,可檢視癌症、老年常見特定傷病、醫材、失能等保障是否足夠,以免於擔心拖累家人,甚至熟齡單身者如擔心老年失智而無法自理,若事先約定保險金信託,可有效避免保險金被騙與盜用侵占的風險,即便單身一人也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