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保險於報稅時之運用
每年每人可申報列舉扣除24,000元保險費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註1)之規定,每人每年可列舉2 4,000元的人身保險費扣除額,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保險費都可以列舉扣除,僅有「人身保險」才可列舉扣除,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都是能列舉扣除的範疇。
萬一不幸發生事故,身故保險金如果有指定受益人,則身故保險金在3,330萬元內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以所得稅法免稅額度之規定來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一定要注意,身故保險金一定要有「指定受益人」才符合上述規定,如果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就會被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並被課徵遺產稅,因此填寫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2.保單節稅前須了解的注意之事項
保單報稅4大項不能列舉扣除
- 扶養非直系親屬無法扣除
本人、配偶以及受撫養的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才能列入申報中。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無法扣除
若是幫小朋友購買保險,那麼爸爸媽媽(要保人)則須與小朋友(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才能扣除。 - 非人身保險費無法扣除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為人身保險的範圍,但若是由產險公司承保財產保險,如車險、火災保險、責任險等,就屬於不得列舉扣除的範疇。 - 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
若是購買未經台灣相關單位核准的國外保單,一樣不能算入列舉保險項目中。
保險給付要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實質課稅原則」問題
若保單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而被保險人不幸身亡時,身故保險金會列入遺產項目並課徵遺產稅;多數人會將伴侶或子女指定為受益人,不過為了避免意外發生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同時身故,建議可再增加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避免身故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
然「實質課稅原則」是政府為避免死亡給付免計入遺產總額之濫用,稅捐機關經常會審查經濟、事實等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針對刻意避稅之保險金課徵遺產稅,更可能面臨罰緩之風險。
假設有以下狀況,則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而投保的保單:帶病投保、一次繳清保費、高齡投保、舉債投保、巨額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等,都有可能被判定為規避遺產稅。
3.結語
保單節稅是政府鼓勵民眾為生活增加保障的美意,對於購買保險本身來說只是加分項目之一,保險的功能仍在於幫自己與家人分散風險、保障未來,避免意外發生時無所支援,因此,建議大家仍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方案,才是最好的規劃方式!